中国政府: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09-07 21:55 来源:汇通财经原创 编辑: 飞鱼
本文共445字  |  预计阅读: 2分钟
汇通财经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证监会联合发文称,国务院批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差别化征收,持股超1年暂免征所得税。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汇通财经APP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证监会联合发文称,国务院批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差别化征收,持股超1年暂免征所得税。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汇通财经无关。汇通财经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责任。

下载汇通财经APP,全球资讯一手掌握

下载易汇通电脑版行情软件

0

行情

欧元美元 1.1362 -0.0025 -0.22%
英镑美元 1.3311 -0.0026 -0.2%
美元指数 99.61 0.31 0.31%
美元人民币 7.29 0.00 -0.05%
美元日元 143.65 1.05 0.73%
现货白银 33.055 -0.496 -1.48%
现货黄金 3,316.26 -32.24 -0.96%
美原油 63.17 0.38 0.61%
澳元美元 0.6396 -0.0011 -0.18%
美元加元 1.3854 0.0003 0.02%
上证指数 3,295.06 -2.23 -0.07%
日经225 35,705.74 666.59 1.9%
英国FT 8,415.25 7.81 0.09%
德国DAX 22,242.45 177.94 0.81%
纳斯达克 17,382.94 216.90 1.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