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汇通网集团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汇通网集团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汇通网集团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汇通网集团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汇通网集团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汇通网集团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汇通网集团风险敞口,汇通网集团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汇通网集团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汇通网集团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汇通网集团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汇通网集团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汇通网集团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汇通网集团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汇通网集团收支,通过《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汇通网集团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汇通网集团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汇通网集团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汇通网集团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